产教融合视阈下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制度构建
侯嘉淳1,金劲彪2
(1.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18;2.浙江树人大学科研处,杭州310015)
【摘要】产教融合背景下,大学生实习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亟待建立统一的实习保障制度。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制度,应当以学生为本位,明确实习学生法律身份,在借鉴国外经验和实习权理论的基础上,设立专门法律保障、实施全方位配套的实习保障政策、细化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类型、落实多方主体的联合保障机制、完善学生实习权益的救济渠道,确保大学生实习权益免受侵害。
【关键词】产教融合;实习权益;大学生;权益保障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成为系统性推进产教融合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提出了人才培养、教育改革、企业参与、产业升级等若干战略发展方向,产教融合逐渐形成制度化、系统化、理论化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过程中,不仅需要高校、企业之间建立良好的校企合作机制,还需注重保障学生实习权益,系统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
一、学生作为产教融合的关键纽带
产教融合政策起源于职业教育领域中的校企合作,是学校与社会企业基于培养学生、提供人才等目标建立的联合培养学生合作机制。在校企合作的基础上,产教融合政策则进一步实现提高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等学校、企业、社会多方共赢的目标。
产教融合作为国家创新战略,核心内容就是打通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实现“产、学、研”一体化,而实现一体化的目标则有赖于学生群体的
参与。对此,高校纷纷建立产业学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吸收企业实践型人才作为高校学生的“校外导师”,在企业建立实习基地,与企业签订长期实习交流协议,高校学生实习愈加普遍,成为衔接各个要素的关键纽带。笔者曾提出,大学生实习是高校学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产教融合的背景下,实习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产教融合制度能否有效运行,实现多方共赢的目标,关键在于健全对学生的培养和权益保障机制。在实习过程中,学生既是高校的学习者,又是企业的劳动者,具有学生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是产教融合的关键纽带。首先,学生在产教融合实践的过程中,可以提高实践技能,将理论知识与实践问题相融合,获得更优质的受教育权益,成为人才储备力量。其次,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培养学生,可以提高高校学生实践和创新思维。再次,企业吸收高校学生实习,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影响力,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提高产业规模效益。最后,政府通过推进产教融合制度运行,有利于扩大就业、实现产业升级、保障关键领域的产业发展,为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奠定
基础。产教融合制度运行的目标实现都有赖于学生群体的参与。相比于高校、企业等“大主体”,学生群体虽然基数大,但缺乏社会阅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上产教融合过程中学生群体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法律上对大学生实习群体身份缺乏明确的定位,实习单位责任分配不明确等原因,其实习权益很容易遭受侵害。随着产教融合政策推进,大学生实习作为高校协同育人、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纳入常态化的教学体系,有关单位应当关注学生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从“管理思维”转变为“服务思维”,确立以学生为本位的实习权益保障制度。
大学生实习类型、范围以及制度保障等内容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当代大学生实习活动较之以往具有显著的不同。大学生实习的历史发展具有三个明显的变化:实习类型从单一到多样;实习范围从特定到普及;实习保障从分散到统一。在实习保障方面,我国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大学生实习活动的全国性立法,而是采取分散出台实习保障政策性文件的方式,保障大学生实习的权益。近年来,教育部针对大学生实习保障采取了积极性措施,出台统一的政策性文件,推进实习保障的专门立法。2019年教育部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对实习组织的管理、各方的权责以及学生权利的保障等内容,做出明确性规定。1996年制定的《职业教育法》被提上修法的日程,教育部在2019年1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机制已在《职业教育法》修正案(草案)中有所体现。然而《职业教育法》所规范的对象是职业院校的学生,能否被其他院校的大学生适用仍存在疑问。随着产教融合的政策发展,构建统一的大学生实习保障制度时机已经成熟。
二、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社会问题已经存在多年,在国家产教融合战略向纵深发展的背景下,这些实习权益受损情形亟待类型化梳理。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类型主要包括人身权益受
损、劳动权益受损、学习权益受损和保险权益缺失四个方面。
1.人身权益受损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当这些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获得赔偿。当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高校、实习单位之间互相推诿,致使学生获得人身权益损害赔偿困难重重。实践中大
学生因实习期间人身权益遭受损害未能获得赔偿而请求司法救济的案件不在少数。而由于法律上对学生实习身份的界定不明,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能基于《民法典》中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以及“公平负担原则”和“过错侵害原则”等基本规定,确认各方主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1 ]宿中民终字第1247号)中,法院对实习生在实习期内发生的人身权益受损情况进行分析,最终判决实习单位承担6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高校和学生则各自承担2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具体规定的缺失,无疑造成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权益受损维权困难,也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负担。
2.劳动权益受损
产教融合背景下,大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实习应当享有作为“劳动者”的实习单位选择权、获得劳动报酬权和劳动休息权等相关劳动权益。实践中,一些地方高校负责人却将学生作为“摇钱树”,将实习学生作为“免费劳动力”输送到实习单位,并从实习单位手中获取非法利益,将“三方实习协议”变成“双方剥削协议”。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5年山东聊城大学曾在暑期强迫三百名学生到电子厂实习,通过与劳务中介签协议,把学生“卖”给工厂流水线当工人,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高强度、低技术含量的实习岗位并不能使学生提升多少实践技术技能,反而借由“实习”的名义剥夺了实习学生在实习工作中应当享有的劳动报酬权和劳动休息权。
3.学习权益受损
“学习权是公民应有的权利,一般认为,它由
学习自由权、学习条件保障权和个人发展权等三大权利构成,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对此的理解与把握在不断地深化与拓展。”实践中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体系尚未健全,高校与实习单位在推进产教融合协作发展时缺乏实习学生群体的参与,一些实习项目安排不合理、实习课程设置不科学、实习环境和实习质量差,导致学生学习权益受损。
4.保险权益缺失
由于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都没有将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建立的实习关系视为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损害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实践中面对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损害的赔偿,有的主张参照适用工伤保险制度,有的主张依据实习协议规定适用民事合同法制度,但司法实践则在审理大部分案件时适用民事侵权法律制度。然而这些处理方式都未能在根本上解决大学生实习保险权益缺失的问题。首先,参照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当明确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建立的实习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但直接修改《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则会破坏劳动法的制度体系。其次,依据实习协议规定保险责任承担的前提是签订了规范的实习协议,如果高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实习协议或约定不明确,便无法保障实习学生的保险权益。最后,司法上采取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只是处理了实习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后主体责任分配问题,并没有在源头上保障实习学生获得保险权益。
三、国外大学生实习保障的制度经验
大学生实习的法律保障是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一些法治发展成熟的国家对实习身份的法律关系规定,对实习期间学生的人身权益、劳动权益、学习权益、保险权益等实习权益进行保障的制度构建,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1.德国的现代学徒制
现代学徒制是将传统学徒培训方式与现代学校教育相结合的一种职业教育模式。德国在立法上明确了大学生实习身份等同于企业正式员工的规定,解决了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
系争议问题。虽然德国没有出台针对实习生的专门法案,但在《联邦职业教育法》《企业基本法》《事故保险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上,制定了关于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政府、企业和高校在大学生实习中的责任与义务。
2.法国的统一立法模式
2014年2月,法国在《法国劳动法典》的基础上,出台了《新实习生法案》,对实习生劳动时间、实习生招募规模、实习生待遇以及加强劳动监管等进行了修订。此外,2018年法国政府制定了职业资格学院和卓越学院等标准,提出了高校实践产教融合程度的评价体系。通过统一立法保障和配套政策推动,法国在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发展上富有成效。
3.西班牙的统一职业培训系统
西班牙的教育制度受两部法律管辖,第一部是《教育制度总法》,该法律对大学以外的整个教育系统进行规范,第二部是1983年颁布的《大学改革法》,涵盖大学教育。在大学生就业培训实习方面,西班牙在1993年批准了1993-1996年国家职业培训计划,随后又批准了1998-2002年新的国家职业培训计划。其职业培训系统由三个子系统构成,分别是初始职业培训(针对在校大学生等年轻群体)、职业培训(针对失业者)和持续的职业培训(针对受雇人员)。西班牙将大学生实习制度保障纳入国家职业培训计划的范畴中,即初始职业培训系统。在初始职业培训中,通过雇主与学校之间的合作,使离校生能够通过实习进入职场,而这也是学校在教育课程中必须承担的教学义务。统一的职业培训系统为规范大学生实习活动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四、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理论构建
实习学生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上对学生实习身份的界定与保障不清晰。因而,只有从理论上解决学生实习身份问题才能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制度构建奠定根基。另一方面,除上文归类的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表现外,还存在其他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情形,亟待从理论上构建并完善“实习权”作为实习权益保障的理论基
础。
1.实习身份的法律关系理论
法律上对学生实习身份的法律关系存有争议
的是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据李培智整理分析,理论上主要有“附带劳动关系说”“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双重说”“教育管理关系说”“劳动关系说”四种观点。但进一步分析这四种观点,实质上是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以及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不同程度的糅合,根本上仍未能摆脱法律上实习学生“受教育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双重身份。虽然法律上“受教育者”与“劳动者”之间的身份并不冲突,《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便可以成为劳动者,已经在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方式成为受教育者。但是,由于我国对全日制大学生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限制了在校大学生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大学生在实习时虽然事实上与实习单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但无法享有劳动法对实习学生的权益保障。实践中大学生实习的类型复杂多样,使得理论上对实习身份的法律关系讨论无法获得普遍认同。笔者认为,产教融合视阈下大学生实习身份的法律关系亦当视为“教育管理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融合,可将其界定为“实习关系”。“实习关系”作为一种新的实习身份的法律关系理论,需要构建以实习权为核心的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作为支撑。对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需要以劳动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明确“实习关系”的规范意义,避免法律关系界定模糊带来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困难的后果。
2.实习权的理论构建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大学生实习享有“实习权”。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内,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时只能通过其他相关的权利保障制度获得权利救济。但囿于制度保障之间的空白,部分实习权益受损情形无法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亟待构建“实习权”理论指导大学生实习的专门立法。大学生实习活动具有较为明确的主体、对象以及权利义务关系,存在构建新型权利的社会基础。从
法社会学视角看,新型权利是在国家实在法上没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经司法裁判认可或者尽管未经其认可却被社会普遍默认和接受的权利 。不少学者提出“实习权”的概念作为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基本权利。一种观点以受教育权为基础,认为受教育权在实习环节表现为实习权,获得实习报酬的权利是实习生的劳动权的反映,身心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是实习生的社会保障权的表现 。另一种观点以劳动权为基础,认为实习权主要表现为在实习活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以及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实习权形成的规范基础,社会中大学生实习期间遭受的权益受损问题是实习权构建的逻辑前提,学理上实习权的本质是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结合实习权理论构建的探索,笔者认为,实习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以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为基础的“权利束”的概念。实习权理论构建应当随着实践中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内容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五、构建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的建议
基于对大学生法律身份的理论界定,在借鉴国外经验和实习权理论的指引下,构建学生实习权益制度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1.制定专门的实习法律保障制度
首先,在产教融合迅速推进的背景下,大学生实习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常态化培养内容,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具有现实必要性。其次,无论是修改《劳动法》或者《教育法》,都会产生破坏原有法律制度体系科学性的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具有立法科学性。最后,据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就业研究所联合智联招聘发布的《2020年大学生就业力报告》数据统计,2020年我国毕业生人数达874万,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具有调整对象的普遍性。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先由教育部牵头相关各部委参与,在充分考虑各方需求及利益的情况下制定“高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但最终仍然需要上升到立法,制定“高校学生实习保障法”。制定专门法律保障是确立以学生为中
心的产教融合制度体系的基础。
2.细化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类型
在制定统一实习法律保障制度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类型。正如前文所言,实习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权利束”的概念,由诸多具体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构成。实习过程中不同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方式和保障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构建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时应当注意细化并列举具体的实习权益内容。在实体性权利方面,主要以受教育权和劳动权为基础,结合大学生实习的具体情境,进一步细化为实习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实习报酬权、实习选择权、实习休息权、实习参与权等等。在程序性权利方面,综合性的程序权利包括获得救济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申诉权等等。
3.实施全方位配套的实习保障政策
在制定专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需要发挥政策对保障学生权益的支撑作用。制定专门的大学生实习保障法只是确立了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的基础,为大学生实习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司法救济的正当性。随着时代发展,大学生实习权益制度保障会发现新的问题和漏洞,需要通过政策文件及时解决。例如,针对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的立法缺失,我国政府出台了许多专门文件,通过制定专门的保险政策解决了实习学生保险权益在现行法律保障中缺失的问题;通过发布实习组织的权责分配,有效地缓解了实习学生在出现意外时被“踢皮球”的尴尬处境。此外,政府实施全方位配套政策,可以有效地提升和丰富大学生的实习权益。例如,法国政府制定对学校产教融合制度实践的评价体系,达到不同标准的院校可以获得“卓越类别”或“职业资格”的不同评价,进而享有的政府津贴和优惠政策也不尽相同。通过政府施行的产教融合评价制度,可以有效提升高校对学生权益保障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和丰富大学生的实习权益。
4.落实多方主体的联合保障机制
实习保障制度的构建过程需要落实好各方主体对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权责分配,并建立良好的联动保障机制。第一,政府方面需要搭建产
教融合实习沟通平台,促进产教融合发展,并针对产教融合过程中出现的侵害大学生实习权益的问题进行政策保障。第二,高校方面需要妥善安排好实习课程,积极与实习单位沟通,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实习单位,做好实习期间安全保障和服务工作,落实实习带队老师责任监督机制,避免实习学生遭受非法侵害。第三,实习单位应当与高校签订规范的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期间联合培养实习学生的责任与义务,并指派专人负责接待和服务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工作、学习、生活等问题,为实习学生购买保险、支付一定的实习薪酬、保障实习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出现意外事件时及时与高校沟通、协商解决。
5.完善学生实习权益的救济渠道
在构建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时,应当注重完善权利救济的程序性规定。第一,明确“实习协议”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损,最为便宜的救济方式是与实习单位私下协商调解。立法明确《实习协议》必须包含争议解决条款,可以为学生实习权益救济提供直接依据,也有利于争议的解决。第二,明确学校的协助义务。学校作为学生管理者,在学生实习权益遭受侵害时,有义务协助学生获得应有的损害赔偿。学生可以通过联系实习老师等方式,在学校的协助下获得赔偿。第三,将实习争议纳入劳动仲裁范围。涉及实习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纠纷,可以纳入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的职责。第四,明确司法救济权利。司法救济是大学生实习权益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可缺失。在构建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时,需要明确规定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哪些权益受损时可以向法院提请救济。
结语
总体上看,产教融合已经成为超越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等范畴的国家战略制度,具有教育、就业、经济、科研、市场、国际协作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从根本上看,产教融合离不开学生群体作为关键连接的纽带,应当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产教融合制度体系,保障学生实习权益。面对新环境
新要求,如何发挥产教融合在多个领域中的作用,应当转变管理思维,突出产教融合过程中对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制度的构建。未来,在理论上明确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通过吸收国外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制度经验,系统总结我国对大学生实习活动的政策发展,有序推动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专门立法出台,实施全方位配套政策,实现支撑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落实多方主体的联合保障机制,最终实现系统构建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