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基于江浙产业学院建设的实证分析
◉ 金 劲 彪 侯 嘉 淳 李 继 芳
摘 要: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是深化产教融合的产物,是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与高等教育融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缩减产业发展、产品研发与人才培养的间隙、推动产学研一体化的新型教育组织模式。根据有关制度设计,现代产业学院将逐步推行至各类高等教育院校。笔者在调研江浙 100 多个产业学院的基础上,发现目前现代产业学院建设还存在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组织法制空缺、学生权利保障不足、教师法律地位模糊等法律风险。对此,需要通过增强产业学院独立性、建立独立理事会制度、完善学生权利保障、保障产业教师权利等方式,防范产业学院建设的法律风险,进一步健全产业学院建设制度。
关键词:产业学院;独立性;多元主体;权利保障;风险防范
DOI:10.14121/j.cnki.1008-3855.2021.05.006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新兴产业亟待大批专门技术人才,而传统教育模式的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造成了“找工作难,找人才难”的双重困境。对此,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强化高校实践性教学环节、推动高校跨学科组织模式创新等一系列政策,深化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①其中,现代产业学院是产教融合不断深化的新型组织模式。 2020 年 7 月30 日,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进一步推进新工科与新农科、新医科、新文科融合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面向未来的现代产业学院指明了方向。
产业学院是高校与企业联合办学,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创新型人才的新型办学模式,与原先校企合作建立的实习合作项目、实践基地等政策不同,它打破了校企育人“双重主体”、学生学徒“双重身份”的界限,是产学研深度融合为一的高阶形态。无疑,作为校企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一种有效探索,产业学院帮助高校相关专
业与服务产业的对象相匹配,对促进学生就业、降 低企业人力成本、提高技术研发水平水平等方面具有更大的 优势。然而,作为一种新型的办学模式,现代产业 学院建设尚处在制度探索阶段,面临着“打破陈规”与“遵守法律底线”的发展难题。《指南》从指导思 想、建设目标、建设原则、建设任务、建设立项等方 面为产业学院建设廓清了基本框架,但具体建设中 仍然面临诸如政府监管、产业学院法律性质、学生 权益保障、教师队伍建设、企业责任等诸多现实法 律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制度存在抵牾的情形,亟 待给出法律风险防范的应对之策。
一、实证考察:产业学院制度建构的样本分析
据考证,“产业学院”最早来源于英国在2000年初建立的“产业大学”,其“通过现代化的网络和通信技术,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学习产品及服务的开放式远程学习组织,是学习者和学习产品之间的中介机构”。[1]可见,英国的产业大学实质上属于网络
金劲彪 / 浙江树人大学科研处处长 教授 (杭州 310015) 侯嘉淳 / 东南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 教育部东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研究人员 (南京 211189) 李继芳 / 宁波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 (宁波 315175)
学习平台,与我国所称的产业学院有较大区别。我国最早建设产业学院的地区是广东中山,在当地“一镇一品”专业镇经济发展支撑下,产生了沙溪服装学院、古镇灯饰学院、南区电梯学院和小榄工商学院等早期产业学院。[2]这些早期的产业学院基本上源于职业技术学院的二级学院机构,有的学者将其作为普通的二级学院看待,也有学者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学院类型,还有的学者将其界定为一种混合所有制的二级学院或以二级学院机制运作的办学机构。[3]但基本上都将“产业学院 ”与职业技术学院挂钩。
随着最新的实践发展,产业学院已经超越了职业教育领域,覆盖到以应用型本科教育为主的各类高等教育。在国家产教融合政策的大力推动下,现代产业学院按照“分区论证、试点先行、分批启动”的方法加快建设,仅 2019 年,共计 446 家企业支持1005所高校设立项目14947项,软硬件投入约46.94亿元,其中直接经费投入约 3.58亿元,[4]初步形成了产学深度合作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本文以江浙两省的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作为考察样本,聚焦产业学院的制度建构。2020年,江苏省教育厅遴选了 15个省级重点产业学院。[5]而截至 2020年12月底,浙江省已先后建设产业(行业学院)104所,并在2018、2019年先后进行了应用型试点示范高校的遴选,共遴选出 20所高校(12所省属高校、8所独立学院)。 据实证调查显示,浙江树人大学的产业学院建设涵盖专业达 34个;宁波万里学院、浙财大东方学院、浙江科技学院建设产业学院让约 8000位学生受益;宁波财
经学院的共建课程达 104 组;宁波工程学院拥有的共建教材达65本;浙江传媒学院获得企业经费投入达5亿元。这些数据充分体现了江浙两省产业学院的建设情况。以江浙两省遴选的重点产业学院建设的高校作为考察样本,可以发现,江浙两省的产业学院建设在法律性质、管理机制、合作模式、教师队伍、人才培养等具体方面各有差异,展现出产业学院建设的多元性。
从产业学院的独立性上分析,存在类似公司法人的研究机构、混合所有制、高校下属二级学院、高校下属二级学院中的内设组织等情形。河海大学的智慧水利产业学院尚没有纳入学校二级学院组织机构当中,而与其相关的“智慧水利研究院 ”则设立
在宁波市,独立性较高。宁波万里学院的宁波万里东欧数字产业学院属于混合所有制,也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杭州师范大学的阿里巴巴商学院、盐城师范学院的湿地学院、常州大学的阿里云大数据学院、南京工业大学的 2011 产业学院等高校设置的产业学院则拥有高校下属二级学院的机构编制,与普通的二级学院地位相当。金陵科技学院的电子竞技产业学院,浙江树人大学的黄酒学院、山屿海学院则是二级学院的内设机构。
从产业学院的管理机制上分析,存在着独立运营模式、学校直管管理模式、二级学院管理模式、校企联合管理模式等类型。南京工业大学的“2011产业学院 ”系学校自主创立的二级学院,在教学、科研、管理方面拥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教授治学,在传统高校管理机制基础上进行了管理革新。常熟理工学院的光伏科技学院、杭州师范大学的阿里巴巴商学院则是高校企业联合管理模式的代表,在机构设置上属于高校“二级学院 ”单位,学院院长及教学副院长由学校选任,公司选派一名高管任副院长,不仅培养专门人才,也是企业培训员工的基地。盐城师范学院的湿地学院则完全是高校自主管理的二级学院。“江苏理工学院-中兴通讯信息工程学院 ”则是学校二级学院下的中兴通讯 ICT 产教融合创新基地,与金陵科技学院动漫分院的“电子竞技产业学院”、浙江财经东方学院的达内学院、风尚学院一样,是高校二级学院下的合作机构,隶属于高校二级学院管理。南京工程学院-腾讯云人工智能学院、智慧水利产业学院、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学院等产业学院则采取独立运营的管理模式。
从合作模式看,存在校企合作办学、校企政合作办学、校政合作办学、校校联合办学和中外合作等多元主体合作的模式。康缘中药学院是康缘药业与南京中医药大学校企联合办学建立的。盐城工学院大丰新能源产业学院由盐城工学院、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江苏金风科技有限公司三方合作共建。阿里云大数据学院是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常州大学、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慧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方共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人工智能产业学院则是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与南京市浦口区政府合作共建。湿地学院是在江苏省滩涂生物资源与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江苏省盐土生物资源研究重点实验室
和江苏滩涂生物农业协同创新中心的基础上建设而成。浙江树人大学的产业学院建设合作模式多样,存在校企合作、校政合作、校校合作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等多种合作模式。
从师资队伍看,产业学院的师资队伍体现出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特色。例如,常州大学在阿里云大数据学院 84位专任教师中,27人是从阿里云大学云计算学院、慧科大数据学院等行业龙头企业引进的技术认证专家、高级工程师,具有企业背景的专职教师达82.5%。[6]浙江树人大学钢结构学院的专业课教师中,有 17 名来自各钢结构企业的兼职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36%。但大部分产业学院的教师队伍仍然是以传统的学院教师为主,如康缘中药学院、湿地学院等。从人才培养看,产业学院对学生的培养包括本科生培养以及研究生培养,如南京工业大学的 2011 产业学院、常州大学的阿里云大数据学院等。
总体而言,江浙两省的产业学院制度建设既有共性又有个性,一些建设较早的产业学院制度建设较为完善,而新近成立的产业学院则只有“牌子”,机构以及人员配置方面较为单薄。总体来看,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
二、现实困境:产业学院建设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的背景下,专业化的发展模式也可能导致学科壁垒、产学脱节等问题,因而社会系统需要打通融合渠道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内循环,达到系统自洽的状态。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认为,“一个系统的结构和过程只有在与环境的关联中才能存在,而且只有在这样的关联中加以考虑才有可能被理解……或者说系统就是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关联”。[7]从社会系统论看,产业学院的建设是教育领域与经济领域在社会系统中达成融合的新的组织形态。但理论的创新势必带来对传统的颠覆,产业学院作为多主体共建的组织,在发展建设中面临的法律风险需引起足够重视。
1.产业学院主体的法律地位模糊
《指南》提出,建设面向行业特色鲜明、与产业联系紧密的高校(重点是应用型高校),建设一批现代产业学院,但是对于产业学院的法律主体地位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过去,产业学院建设大都依托职业院校,与民办教育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如果以民办学校的法律规范要求来看,产业学院的建设融合企业等社会力量办学,可以视为民办学校的具体类型。而如今,现代产业学院的建设则是将建设的范围扩大到应用型高校、研究型高校等各个办学层次的高校中,既包含了公立学校,也包含了民办学校。虽然我国不存在“公办教育法”,但有关公办高校的法律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之中,其第 30 条亦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可见,无论是民办学校还是公办学校依法都应当获得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如果将产业学院视为学校的二级学院,甚至是二级学院的内设机构,便无法获得独立法人资格。实践考察显示,江浙两省产业学院的组织地位类型多样,产业学院的法律定位并不明确,并且大部分产业学院缺乏独立的法人地位。
产业学院的投资主体包括高校和企业,政府也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 。[8] 在实际的机构设置中,产业学院不是从学校层面上进行机构设置,而是依托于二级学院建立,有的甚至只是挂靠在二级学院的内部机构中。在这种情形下,多元主体的协作依旧难以形成真正的合力。产业学院本质上必须听从高校领导层的指示,难以做到独立决策。另一方面,产业学院不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便无法独立参与到市场经济的活动中。要顺利推进产业学院建设,就必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产业学院独立的法人地位。[9] 而赋予产业学院独立法人资格,目前我国还缺乏相契合的法人制度。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学校通常分为公立及私立两种类型,其中国立学校属于公营造物或公共公益机构的一种,理论上将其界定为“公务法人”。[10]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法人的设置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种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87 条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列为非营利性法人。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都可以归类为非营利法人。但是,产业学院包含了企业的参与,不可避免地需要以获取一定的利润为目的。故而赋予产业学院独立法人资格,将其列为非营利法人还是营利法人,存在制度设计与实际情形的冲突。假定将产业学院列为“非营利性法人”的范畴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学校在非营利性法人的具体分类上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但《民
法典》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内部组织只规定了“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第 89 条)。 实践中,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不是独立办校,而是依托公立高校在公立高校内部建立二级学院的模式建设起来。而一般意义上的高校二级学院并不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是高校内部的教育管理机构,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81条所称的“执行机构”。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如何突破高校二级学院管理的框架,提升产业学院办学自主权,仍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2.产业学院建设的组织法制空缺
早在 1993 年,国务院就下达《通知》提出“国家要加强高等教育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组织法等。”[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中关于民办高校的组织规范只有 8个条文(20条~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章“高等学校 的组织和活动 ”也仅有 15 个条文(30 条~44条)。 高校组织法治建设薄弱,如何有效指引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更是面临着规范空缺的法律风险。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 6条、第 12条、第 35条、第 55条、第60条等多个条文提及鼓励企业参与高等学校办学,但具体如何实施缺乏规定。
产业学院由多元主体构成,高校、企业、政府、行业协会等不同主体在推动产业学院建设的过程中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又应当承担哪些责任?这些权责分配事项,目前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是通过契约协定的方式订立。政府在产业学院建立之初的作用显著,能够有效地整合资源,凝聚地方特色产业优势,并且为产业学院建设提供税收优惠等政策。但是,产业学院建成之后,当地政府如何参与常态化的产业学院建设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高校则成为产业学院实际运作的控制者,有学者指出高校行政权力过度干预产业学院的自主决策权,导致产业学院的现代化治理模式难以形成。[12]企业往往以产业学院建设的投资者身份出现,但其如何有效参与产业学院运作,特别是技术研发、财务管理等事务,仍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合作单位未订立详细协议时,这些管理职能便都落在高校身上。
行业协会在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建设的指导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
托等方式,积极支持行业组织制定深化产教融合工作计划,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13]但是,实践中行业协会指导能力良莠不齐,无法发挥国家制度设计中的功能定位;另一方面,主管部门也未搭建有效的合作平台,让行业协会参与其中。
企业作为营利性法人,其主要目的是获取利润。建设产业学院需要耗费大量财力,而回报率较低,导致企业参与产业学院建设的积极性不高。但另一方面,产业学院最大的制度优势就在于充分发挥了企业在社会生产实践的经验和技能。如果企业不愿投入,那么产业学院的现代化发展必然受到限制。 目前政府只通过税收优惠、行政奖励等方式吸引企业参与办学,缺乏强制力。企业是否应当主动承担教育的社会义务有待进一步论证。从长远看,企业参与建设产业学院,可以减少人力资源成本,提升企业社会名气,间接为企业带来收益。而短期内,企业参与办学必然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并且难以获得回报。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应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分配,也要进一步明确企业的社会义务。在企业参与教育的社会义务模糊的情形下,产业学院发展面临持续度不足的困境。
由于产业学院的组织法制存在空缺,而产业学院建设是基于多个主体合作的模式形成的,如何确保多元主体的利益、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推进产业学院的发展,成为完善组织法治建设亟待解决的难题。
3. 学生权利保障不足
据实证调查统计,浙江20所重点建设的产业学院涉及的学生约 41800人,产业学院所影响的学生群体数量不容忽视。《指南》主要规定了产业学院的发展目标,对于学生主体的描述则集中于职业胜任力、实践和创新能力、动手实践能力等能力培养上。关于现代产业学院的学生权利保障未见规定。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均有专门章节制定了学生权利保障,但是否适用于产业学院办学模式中的学生群体还需要明确。另一方面,产业学院作为校企深度合作的产物,体现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产学研一体化等特点,为此需要处理好学生在教育和劳动等不同场域中的权利保障问题。譬如,产业学院学生在参与实践学习时,若出现人身意外损害时,如何明确责任主体、如何保障
学生的人身权利?产业学院如何合理分配文化学习与实践学习的教学时长,学生是否拥有接受文化教育的选择权利?在高校集权性的管理文化下,学生的专业选择权难以得到保障。[14]在校生被视为从属于派出高校并由其管理的对象,而不是一个个独立的权益“人”。[15]学生在参与实践教学时,能否获得一定的财产利益?学生在就业时,产业学院的毕业证书是否与与高校其他二级学院有所区别、是否遭到就业歧视、如何实现就业平等权?凡此种种问题都需要认真考虑。
在职业技术学院建设产业学院阶段,学生权利保障不足的制度漏洞便有所显现。一些职业技术学院假以“实习”“培训”之名,将学生们派到工厂参与生产。不少地方院校出现不给学生应有的劳动报酬、强制实习、要求学生超时限工作等侵害学生基本劳动权、教育权的行为。在现代产业学院建设过程中,“现代学徒制 ”的新型在学关系理论受到追捧。在现代学徒制的理念下,学生基本权利制度保障建设仍有待完善。
4.产业教师法律地位模糊
《指南》提出:“探索校企人才双向流动机制,设置灵活的人事制度,建立选聘行业协会、企业业务骨干、优秀技术和管理人才到高校任教的有效路径。”赋予产业学院人才引进自主权,聘任产业型教师成为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的新举措 。事实上,1993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17条就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育部在 1999 年颁发《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推行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经过多年的 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允许兼课、兼职的合同制、聘任 制教师队伍建设方式逐步成熟,实现了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跨越,增强了教师队伍的流动性。[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 48 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 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聘任制下的 教师与高校的法律关系由特别权力关系转变为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人事关系,为产业学院选聘企业人才提供可行路径。但是,产业学院是否拥有独立聘任教师的办学自主权仍存在疑问,聘任后的产业教师法律地位如何也并未明确。产业教师的聘任是高校完全具有自主选择权还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教学基本
要求?这些问题都有待明确。
其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10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依据法律规定,从事教师职业者必须取得教师资格,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身心健康,才能与高校签订教师聘任合同。产业学院为了更好地获得企业参与教学的实践经验优势,需要选聘实务人士并纳入产业学院的教师队伍,是否应将教师资格的获得设定为参与选聘的法定要件,这需要法律政策加以明确。另外,产业教师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范围,是否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的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得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权利,还是只享有部分教师权利,这些都不明确。产业教师的考核与奖惩制度是否参照原有的制度方式还是需要进一步根据产业教师特点制定新的奖惩办法,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最后,在产业教师法律地位模糊的前提下,如何对产业教师进行有效监管?产业教师在教学科研期间取得的研发成果如何归属?产业教师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获得救济?可否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申诉制度,还是采取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开放产业学院聘任教师途径的同时,这些制度空缺有待教育政策与立法作出进一步的衔接与完善。
三、应对之策: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
在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发展的探索阶段,产业学院的法律主体资格、多元参与主体的内部权责体系、学生权利保障、教师聘任、企业责任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制度缺失,面临着相应的法律风险。为此需以法律主体资格为切入口,针对不同主体在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提供制度完善建议。
1.确保产业学院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产业学院现代化建设必然需要独立的法人资格保障其独立运作。从江浙两省产业学院的实证考察来看,当前产业学院基本上属于高校二级学院的管理,缺乏独立性,且其他主体参与管理的机制不成熟。为了更好地发挥产业学院的功能,不少学者提出应赋予产业学院独立法人资格。
然而,若赋予了产业学院独立法人资格,意味着产业学院与原属高校脱离联系。从学生培养角度
看,产业学院教育学历认证还未获得社会认可,脱离原属高校后,学生学位价值可能减损,不利于学生的毕业发展。而且,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十分依赖原属高校的师资队伍和教学资源,本质上宜定位为新型教学组织,发挥以育人为核心的制度功能。故而,不宜直接赋予产业学院独立法人地位,断绝产业学院与原属高校的联系。另一方面,产业学院融合了教育功能与市场经济经营功能,兼具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属性,难以从制度上确立其独立的法人属性。
综合产业学院发展的职能定位,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增强其组织的独立性,但保留其与原属高校的上下级联系。可行的方式是,在形式上保留高校的行政领导关系,但在实质上建立独立的产业学院理事机构,由高校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赋予产业学院办学自主权。高校可以通过教学督查等形式对产业学院运作进行监督而不是直接领导。
2.建立独立理事会制度
产业学院由多元主体联合建立,在确立独立法人地位的前提下,进一步保障不同主体的话语权十分必要。实践中,不同产业学院建设的参与主体类型不一,多元决策机构的建立也需要因地制宜,产业学院建设存在校企合作、校企政合作等不同组合,需要结合产业学院建立的主体,建立决策的理事会机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 11 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其中,校长负责制、学术委员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高校的主要管理手段,但对于其他社会办学力量如何参与高校管理却没有规定。在产教融合背景下,现代产业学院建设需要确保其他建设主体参与到管理和监督的工作中。对此,韩国私立大学法人理事会制度具备现代大学管理的优点,可以为产业学院建设科学民主的决策机构提供参照。依据韩国《私立学校法》的规定,学校法人理事会具有“审议和决议机能”“业务委任机能”“法人业务监督机能”,对学校的财务预算、章程变更、人员任免等事项,具有决策权。[17]
从各类主体的职能定位来看,高校适宜参与产业学院日常教学与管理事务,企业适宜参与产品研发、财务管理以及承担部分教学事务,政府适宜订立优惠政策、统筹地方特色资源支持办学,行业协会则
应发挥行业指导功能。基于主体的功能定位建立科学的管理分工,可以保障决策科学化。而在产业学院制定如发展计划、年度预算、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时,应充分保障不同主体的平等决策权,实现决策民主化。在理事会管理模式下,理事会行使决策权,对产业学院的办学内容、模式、权益划分、管理权限等事项进行决议。
3. 完善学生权利保障体系
产业学院建设已经从原来的职业教育拓展到高等教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几乎涉及所有类型的高校,因此,产业学院中的学生权利保护也应成为一个重要的命题。尤其是,产业学院的培养方式强调学生参与社会实习,为此在校园外部实习过程中的权利保护需要进一步明确。我国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大学生实习活动的全国性立法,而是采取分散出台实习保障政策性文件的方式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并且,政策性文件保障的学生实习权利均与职业教育学生相关。例如,2012 年出台的《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2016 年出台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均与职业教育相关。虽然 2019 年教育部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将实习权利保障扩大到普通本科院校,但依旧只停留在政策阶段。
产业学院的人才培养应对在校学生的劳动和教育的职能进一步厘清。实践证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式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掌握知识,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素质。学生通过企业实习,接受实践中的技能培训,把理论知识运用在实践中,不仅能够增强学生实际动手能力,也客观上创造了社会价值。对此,如何保障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休息权等相关实习权益,以及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值得进一步细化研究。
产业学院应当立足于育人的根本,而不是成为企业获取利益的工具,因此切勿将产业学院建设为“产业工厂”。需细化学生在不同场景中的权利保护事项,将约定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更好地保障学生学习、实习的权益,避免产业学院建设脱离培养学生的根本目标。
4.保障产业教师权利
产业学院最大的特色是引进企业、技术骨干等
实践型人才充实到教师队伍中。在既有的教师评定体系中,企业型教师的聘任标准、薪资待遇、晋升渠道等内容尚未明确。许多产业学院在引进企业型教师时主要赋予其“校外兼职导师 ”的身份,未将其列为正规教育体系的教师。就教师聘任制度而言,德国、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均存在将高校教师视为公务员管理的做法,但也逐步将教师聘任合同化。如日本大学里出现的“非常勤讲师”和美国大学中的“ 附属教职 ”都是短期聘任教职人员的制度。法国 1984 年的《高等教育法》中对高校教学人员的界定非常宽泛,包括各类教学与研究临时人员、兼课教师、临时兼课人员、客座教授、研究员等。[18]法国明确这些兼职教师均享有教师法律主体地位。我国可以借鉴域外教育经验,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将产业型教师列为受保障的教师群体。
通过短期聘任的产业教师也带来了教师权利保障不足,教育成本攀升的不良后果。[19]美国一项关于教师流动成本的调查研究表明,教师流动带来了新教师的招聘成本、培训成本、教师科研项目投资等费用支出。[20]在现代化产业学院建设中,实务培训的课程量将大量增加,吸收产业教师作为全职
产业教师在与产业学院订立教师聘任合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聘任合同的规范性。首先,在保障产业学院获得自主招聘权的同时,还需要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来限制产业学院的合同单方制定权,保障产业教师与产业学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平衡。其次,产业教师聘任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对产业教师的职责、聘期、报酬、保险、管理等事项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鉴于产业教师具有的特殊性,现代化产业学院建设需要对产业教师的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实施方案、教师绩效考评办法等机制进行完善补充,不可照搬原有的教师职称评定办法和考核制度,应建立对产业教师的常态化管理制度,保障产业教师晋升和发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