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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文件】浙江树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任教师“育人服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2018年5月)

【 发布日期:2019-01-07 | 点击数: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积极调动学院教师育人服务的积极性,建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体系,现根据《关于印发“浙江树人大学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树人〔2012〕8 号)、《关于浙江树人大学分配制度方案试行后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浙树人〔2014〕10 号)、《“育人服务”考核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一、“育人服务”范围界定

“育人服务”是指专任教师承担教学工作(指记入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工程业绩点)和科研工作以外的育人及其它服务工作,是以直接或间接服务学生为取向的教育、服务工作。

二、“育人服务”基本原则

1、人人参与原则。“育人服务”为教师完成岗位工作的必要条件,要求每位专任教师每学年须完成“育人服务”岗位任务,且不能用教学、科研等其他业绩折抵。

2、分类考核原则。学院按照两种类别的“育人服务”工作考核,分别是刚性类“育人服务”和自选类 “育人服务”。

3、不重复计酬原则:在教学和科研中已计酬(量)的工作,除重点导向的自选类育人服务外,其他不予重复计绩点(酬)。

三、“育人服务”任务要求

1、“育人服务”工作类别

(1)刚性类:全体专任教师须完成学院下达的监考任务、成绩批阅、班主任工作、党员基础组织建设工作等。

(2)自选类:教研室主任、党支部委员、树人讲坛、第二课堂、社会服务等;

2、“育人服务”任务要求

(1)刚性类“育人服务”为学院指定工作,不得用自选类“育人服务”工作折抵;自选类“育人服务”工作,教师根据学院需要和个人特长、兴趣选择完成。

(2)教师当学年须完成“育人服务”考核细则中刚性类“育人服务”和规定的最低业绩点。未完成刚性类“育人服务”者或未完成育人最低业绩点要求者,视为育人考核不合格。育人考核情况作为评优评奖、职称申报等各类推荐的依据。

(3)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育人服务”工作,在完成学年度“育人服务”考核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实行等级考核。

四、“育人服务”考核计分

1、“育人服务”计分办法

“育人服务”设刚性类和自选类2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若干二级指标,一级指标的分值即所属二级指标分值之和。

“育人服务”考核总分实施业绩点制,即三级指标分值之和为教师学年度“育人服务”最终考核业绩。

2、“育人服务” 业绩点计分细则

根据“育人服务”任务要求和计分办法,制定“育人服务” 业绩点计分细则(见附表)。

五、 “育人服务”考核办法

1、教师学年“育人服务”合格标准:刚性类+自选类≥30个业绩点。

2、学院每学年对教师业绩点进行排名,列前30%为A级、次70%为B级。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育人服务考核“一票否决”:教师拒不执行学院指定育人任务者;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者;违反学校教学教务管理规定受到警告通报者。

4、因特殊情况(在职读博、产假、下企业等)需要减免育人服务工作量的,由教师本人申请,院务会议研究,按相关规定和政策决定给予相应的减免;教师脱产挂职、访学、进修可申请不参与考核。

5、学年“育人服务”业绩确定程序:教师个人申报(第15周)――教研室审核并上报学院(16周)――经学院院务会讨论后公示并确定(17周)。

六、本细则自2017-2018学年开始试行,由学院院务会议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附表:

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任教师“育人服务”业绩点计分表

类别

内容

绩点/单位

说明与认定

监考

0.5/次

每人每学期至少完成2个业绩点,学院按学校要求指派任务,教师不得无故拒绝,违反者扣1/次。学院认定。

期末成绩批阅(含机考科目的组织和成绩输入与分析)

10/学期

指试卷收发、归档和成绩批改、录入等有关考试的所有工作,或机考科目的组织和成绩录入、分析等有关考试的所有工作。试卷批改以行政班为单位,超出10班按0.5/包计。教研室认定。

试卷命题

2/份

指教研室指定的各类试卷命题教师。教研室认定。

暑期实践调研指导

5/队

指带队暑期社会实践调研及调研报告的指导与修订。其育人分计分不计酬。

学院班主任

15/学期

每位专职教师在三年岗聘期内必须至少担任一年班主任。三年间因发表一级刊物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或教学、学生竞赛荣获省级奖项的第一负责教师,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学院认定,此项考核视同合格。班主任期间学院予以发放班主任津贴的,其班主任育人分计分不计酬;获院级、校级优秀班主任另加2~4分,奖励分数统计到下一年度育人考核。学院、校团委认定。

党员基层组织建设任务

3/学期

须按党小组、党支部、分党委相关规定与要求完成“1+X”、“三联系、三会一课”工作任务,以工作记录台账为依据。党支部认定。

政治宣讲

1~2/次

为党小组和各学院、各园区、社区、地方政府等进行政治理论宣讲、授课、讲座,每位党员每学年须至少2次。相关学院或相关部分给予报酬的,不计育人分。党支部认定。非党员此项视同合格。

自选类

院长助理

20/学期

学院认定。

教研室主任

20/学期

学院认定。

平台课班主任

3/学期

个人申报,学院指定。

校教学督导

10/学期

学院认定。

党支部委员

2/学期

党支部认定。

工会小组长

1/学期

分工会提供数据。

党小组组长

1/学期

党支部认定。

“党员之星”

1/次

党支部认定。

校优秀共产党员、

校优秀党务工作者

5/次

校党委认定。

学生思政类社团指导老师

6/学期

指教师受聘为校团委确认的思政类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每次指导有实质性内容,有记录备案、新闻报道及其他支撑材料。学期指导次数不少于3次,未达到规定次数的扣除相应分数;获优秀指导教师另加3分,奖励分数统计到下一年度育人考核。学院、校团委认定。

学生非思政类社团指导老师

3/学期

指教师受聘为校团委确认的非思政类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每次指导有实质性内容,有记录备案、新闻报道及其他支撑材料。学期指导次数不少于2次,未达到规定次数的扣除相应分数;获优秀指导教师另加3分,奖励分数统计到下一年度育人考核。学院、校团委认定。

暑期社会实践组织者

10/次

教师事先申报,由学院指定教师负责人,由负责人负责年度暑期社会实践的课题指南、队伍组织、材料搜集与整理等工作。学院认定。

暑期社会实践优秀调研报告指导教师

2/篇

由学院与校团委组织评审、认定。

暑期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

2/人

校团委认定。

新教师指导教师

3/人

学院指定。

非期末考试阅卷

0.5/30份

指由教研室指定的补考、重修、毕业清考等考卷的批阅,每批阅30份计0.5分,累积计算,不满30份,按30份计算。教研室认定。

非期末机考科目的组织和成绩输入与分析

2/次

教研室认定。

参与学生第二课堂活动

2/次

指学院专职教师参加各类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担任活动指导老师、评委、主讲人等。班主任参加本班级活动、社团指导老师参加本社团活动,不予加分。学校相关部门或其他学院给予报酬的,其育人分计分不计酬。学院认定。

参加党员志愿活动

1/次

党支部认定。

指导学生科技竞赛

或科研立项

省级20/项

晋级项目育人分值采取就高原则;项目负责人负责工作绩点的分配,负责人分数不低于三分之一。教师申报,学院认定。

校级10/项

院级5/项

指导学生发表思政类论文

核心期刊及以上20/篇

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老师为第二作者。教师申报,学院认定。

普通期刊2/篇

全校性思政征文等组织、编审

10~20/项

教师事先申报,学院指定负责人,由负责人具体工作和分数的分配。论文征集篇数>600篇时,分值就高。学院认定。

树人讲坛联系人及事务组织

5/次

教师事先申报,学院认定。

院级、校级或校外学术类、通识类讲座

3~5/场

学院安排或报备学院统计;累计最多不超过6分。

校外、学校相关部门或其他学院给予报酬的,不计育人分。学院认定。

学院学期重点工作突出个人

8/人

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

学院自由加分权

6/学期

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