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积极调动学院教师育人服务的积极性,建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体系,现根据《关于印发“浙江树人大学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树人〔2012〕8 号)、《关于浙江树人大学分配制度方案试行后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浙树人〔2014〕10 号)、《“育人服务”考核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一、“育人服务”范围界定
“育人服务”是指专任教师承担教学工作(指记入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工程业绩点)和科研工作以外的育人及其它服务工作,是以直接或间接服务学生为取向的教育、服务工作。
二、“育人服务”基本原则
1、人人参与原则。“育人服务”为教师完成岗位工作的必要条件,要求每位专任教师每学年须完成“育人服务”岗位任务,且不能用教学、科研等其他业绩折抵。
2、分类考核原则。学院按照两种类别的“育人服务”工作考核,分别是刚性类“育人服务”和自选类 “育人服务”。
3、不重复计酬原则:在教学和科研中已计酬(量)的工作,除重点导向的自选类育人服务外,其他不予重复计绩点(酬)。
三、“育人服务”任务要求
1、“育人服务”工作类别
(1)刚性类:全体专任教师须完成学院下达的监考任务、成绩批阅、班主任工作、党员基础组织建设工作等。
(2)自选类:教研室主任、党支部委员、树人讲坛、第二课堂、社会服务等;
2、“育人服务”任务要求
(1)刚性类“育人服务”为学院指定工作,不得用自选类“育人服务”工作折抵;自选类“育人服务”工作,教师根据学院需要和个人特长、兴趣选择完成。
(2)教师当学年须完成“育人服务”考核细则中刚性类“育人服务”和规定的最低业绩点。未完成刚性类“育人服务”者或未完成育人最低业绩点要求者,视为育人考核不合格。育人考核情况作为评优评奖、职称申报等各类推荐的依据。
(3)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育人服务”工作,在完成学年度“育人服务”考核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实行等级考核。
四、“育人服务”考核计分
1、“育人服务”计分办法
“育人服务”设刚性类和自选类2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若干二级指标,一级指标的分值即所属二级指标分值之和。
“育人服务”考核总分实施业绩点制,即三级指标分值之和为教师学年度“育人服务”最终考核业绩。
2、“育人服务” 业绩点计分细则
根据“育人服务”任务要求和计分办法,制定“育人服务” 业绩点计分细则(见附表)。
五、 “育人服务”考核办法
1、教师学年“育人服务”合格标准:刚性类+自选类≥30个业绩点。
2、学院每学年对教师业绩点进行排名,列前30%为A级、次70%为B级。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育人服务考核“一票否决”:教师拒不执行学院指定育人任务者;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者;违反学校教学教务管理规定受到警告通报者。
4、因特殊情况(在职读博、产假、下企业等)需要减免育人服务工作量的,由教师本人申请,院务会议研究,按相关规定和政策决定给予相应的减免;教师脱产挂职、访学、进修可申请不参与考核。
5、学年“育人服务”业绩确定程序:教师个人申报(第15周)――教研室审核并上报学院(16周)――经学院院务会讨论后公示并确定(17周)。
六、本细则自2017-2018学年开始试行,由学院院务会议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附表:
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任教师“育人服务”业绩点计分表
类别 |
内容 |
绩点/单位 |
说明与认定 |
刚 性 类 |
监考 |
0.5/次 |
每人每学期至少完成2个业绩点,学院按学校要求指派任务,教师不得无故拒绝,违反者扣1/次。学院认定。 |
期末成绩批阅(含机考科目的组织和成绩输入与分析) |
10/学期 |
指试卷收发、归档和成绩批改、录入等有关考试的所有工作,或机考科目的组织和成绩录入、分析等有关考试的所有工作。试卷批改以行政班为单位,超出10班按0.5/包计。教研室认定。 |
试卷命题 |
2/份 |
指教研室指定的各类试卷命题教师。教研室认定。 |
暑期实践调研指导 |
5/队 |
指带队暑期社会实践调研及调研报告的指导与修订。其育人分计分不计酬。 |
学院班主任 |
15/学期 |
每位专职教师在三年岗聘期内必须至少担任一年班主任。三年间因发表一级刊物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或教学、学生竞赛荣获省级奖项的第一负责教师,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学院认定,此项考核视同合格。班主任期间学院予以发放班主任津贴的,其班主任育人分计分不计酬;获院级、校级优秀班主任另加2~4分,奖励分数统计到下一年度育人考核。学院、校团委认定。 |
党员基层组织建设任务 |
3/学期 |
须按党小组、党支部、分党委相关规定与要求完成“1+X”、“三联系、三会一课”工作任务,以工作记录台账为依据。党支部认定。 |
政治宣讲 |
1~2/次 |
为党小组和各学院、各园区、社区、地方政府等进行政治理论宣讲、授课、讲座,每位党员每学年须至少2次。相关学院或相关部分给予报酬的,不计育人分。党支部认定。非党员此项视同合格。 |
自选类 |
院长助理 |
20/学期 |
学院认定。 |
教研室主任 |
20/学期 |
学院认定。 |
平台课班主任 |
3/学期 |
个人申报,学院指定。 |
校教学督导 |
10/学期 |
学院认定。 |
党支部委员 |
2/学期 |
党支部认定。 |
工会小组长 |
1/学期 |
分工会提供数据。 |
党小组组长 |
1/学期 |
党支部认定。 |
“党员之星” |
1/次 |
党支部认定。 |
校优秀共产党员、 校优秀党务工作者 |
5/次 |
校党委认定。 |
学生思政类社团指导老师 |
6/学期 |
指教师受聘为校团委确认的思政类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每次指导有实质性内容,有记录备案、新闻报道及其他支撑材料。学期指导次数不少于3次,未达到规定次数的扣除相应分数;获优秀指导教师另加3分,奖励分数统计到下一年度育人考核。学院、校团委认定。 |
学生非思政类社团指导老师 |
3/学期 |
指教师受聘为校团委确认的非思政类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每次指导有实质性内容,有记录备案、新闻报道及其他支撑材料。学期指导次数不少于2次,未达到规定次数的扣除相应分数;获优秀指导教师另加3分,奖励分数统计到下一年度育人考核。学院、校团委认定。 |
暑期社会实践组织者 |
10/次 |
教师事先申报,由学院指定教师负责人,由负责人负责年度暑期社会实践的课题指南、队伍组织、材料搜集与整理等工作。学院认定。 |
暑期社会实践优秀调研报告指导教师 |
2/篇 |
由学院与校团委组织评审、认定。 |
暑期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 |
2/人 |
校团委认定。 |
新教师指导教师 |
3/人 |
学院指定。 |
非期末考试阅卷 |
0.5/30份 |
指由教研室指定的补考、重修、毕业清考等考卷的批阅,每批阅30份计0.5分,累积计算,不满30份,按30份计算。教研室认定。 |
非期末机考科目的组织和成绩输入与分析 |
2/次 |
教研室认定。 |
参与学生第二课堂活动 |
2/次 |
指学院专职教师参加各类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担任活动指导老师、评委、主讲人等。班主任参加本班级活动、社团指导老师参加本社团活动,不予加分。学校相关部门或其他学院给予报酬的,其育人分计分不计酬。学院认定。 |
参加党员志愿活动 |
1/次 |
党支部认定。 |
指导学生科技竞赛 或科研立项 |
省级20/项 |
晋级项目育人分值采取就高原则;项目负责人负责工作绩点的分配,负责人分数不低于三分之一。教师申报,学院认定。 |
校级10/项 |
院级5/项 |
指导学生发表思政类论文 |
核心期刊及以上20/篇 |
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老师为第二作者。教师申报,学院认定。 |
普通期刊2/篇 |
全校性思政征文等组织、编审 |
10~20/项 |
教师事先申报,学院指定负责人,由负责人具体工作和分数的分配。论文征集篇数>600篇时,分值就高。学院认定。 |
树人讲坛联系人及事务组织 |
5/次 |
教师事先申报,学院认定。 |
院级、校级或校外学术类、通识类讲座 |
3~5/场 |
学院安排或报备学院统计;累计最多不超过6分。 校外、学校相关部门或其他学院给予报酬的,不计育人分。学院认定。 |
学院学期重点工作突出个人 |
8/人 |
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 |
学院自由加分权 |
6/学期 |
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 |